5月1日起施行!民航局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
2018-05-11 15:21

  据“航达质量管理部”消息,1月22日,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印发了《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决定对部分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予以简化和调整。

  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民航大学,民航干院,航科院,民航二所,适航审定中心,中航工业集团,中国商飞公司,中国航发公司,各通航设计制造企事业单位,通航各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民航局关于大力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要求、创造良好的通用航空发展环境,本着“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原则,充分体现航空产品设计、生产、运营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在对现有适航审定政策进行评估、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部分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予以简化和调整,具体如下:

  一、有关通航领域设计保证系统的要求

  针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对所有设计批准申请人或持有人提出的设计保证系统要求,允许除25部和29部航空器之外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批准申请人和持有人按照自愿原则满足相关要求。

  二、有关航空器研制和验证阶段特许飞行证的管理

  (一)、仅用于科研用途的航空器,其特许飞行证由申请人所在地区管理局管理。特许飞行证申请人在完成必要准备和检查工作后,可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特许飞行证申请,并按照规定格式提交符合性文件。如无特殊需要,原则上,地区管理局应基于申请人符合性文件颁发特许飞行证。

  (二)、在设计批准审查期间用于符合性验证的航空器,其特许飞行证由承担该设计批准审查工作的责任审查部门管理。特许飞行证申请人完成必要验证工作后,向责任审查部门提交特许飞行证申请和制造符合性声明。责任审查部门在对航空器进行检查后颁发特许飞行证。

  (三)、到岸组装航空器交付试飞特许飞行证由申请人所在地区管理局管理。特许飞行证申请人在完成必要准备和检查工作后,提出特许飞行证申请,并按照规定格式提交符合性文件。如无特殊需要,原则上地区管理局应基于申请人符合性文件颁发特许飞行证。

  三、有关国内通用航空公司设计小改的管理

  国内通用航空公司为其拥有或代管的航空器进行的设计小改,采用备案制管理,无需向局方申请设计批准。此类航空公司需确认自身工程能力、建立设计小改管理程序、做好记录和文件归档工作,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本年度完成的设计小改项目清单以及每个小改项目的情况介绍和符合性检查单。

  四、有关国内通用航空公司设计大改的管理

  国内通用航空公司为其拥有或代管的非载客运行航空器(限包括驾驶员在内最大座位数为10座及以下)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时,为方便航空公司运行需要,可采用局方直接批准或通过委任代表批准两种方式。采用委任代表批准时,申请人需确认自身工程能力并建立设计大改管理程序,委任代表完成所有设计批准审查工作后,基于申请,局方即可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采用委任代表批准的补充型号合格证仅限于本公司运营的航空器。

  五、有关套材组装、自制、航空比赛和展览航空器的管理

  废止《套材组装轻型运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颁发和管理程序》(AP-21-AA-2015-38)、《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颁发和管理程序》(AP-21-AA-2015-39)和《用于航空比赛和展览的航空器特许飞行证颁发和管理程序》(AP-21-AA-2015-40)三个程序。相关管理程序另行制定,近期下发。

  六、有关航空器适航证件和国籍登记证办理的管理

  通用航空器适航证件和国籍登记证的办理流程正在进行全面改进,2018年一季度将完成适航证件和国籍登记证网上申办系统,以方便证件申请人网上办理。

  本通知各项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将于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制定并下发。

  本通知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内容如存在与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冲突,以本通知原则为准。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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